知识论视野下的分歧与共识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当下流行的网络论坛或辩论赛场上,还是在庄严的法庭或学术会场内,各种不同层次和形式的观点或意见分歧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一方面,分歧的存在显示出人们在话语上的某种公平性和开放性;另一方面,不加限制地允许分歧的蔓延会妨碍共识的形成,甚至导致相对主义与怀疑论。
认知分歧与认知伙伴
哲学家研究的认知分歧是和他们关于“认知伙伴”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的。所谓的“认知伙伴”是指在证据的掌握程度、推理能力和认知德性方面大体相当的认知者。在认知伙伴之外产生的认知分歧要么不值一提,要么很容易被解决。比如,两个幼儿园小班的小朋友之间关于“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这一问题的争论只会让大人觉得很好玩,而不会太在意它所涉及的生物学命题的真假。而在一位健康专家和一位算命先生关于某人的健康状况的观点分歧中,我们显然更相信专家的判断。因此,真正有趣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是那些在智力上旗鼓相当的人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不同命题态度的分歧。他们究竟是应该相信各自的判断,坚持己见,还是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观点,认为自己和对手一样聪明、一样有犯错的可能,因而在考虑到分歧这一现象本身的时候,降低各自先前关于相关命题的主观置信度。从表面上看,后面这样一种对待认知分歧的态度在当代知识论的讨论中颇为流行。毕竟每个人都有犯错的可能,所以在认知伙伴之间出现分歧的时候,一种看似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折中妥协,双方都将自己先前对于同一命题的主观置信度降低,转而寻找一个中间点。但是这一做法真的明智吗?
认知分歧与证据
为了对认知分歧产生的原因进行细致分析,我们有必要先考察命题态度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的语境下,人们对于证据的理解较为宽泛。一张犯罪现场照片、一段口供录音、一封信件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被采纳的证据。而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人们在知识论层面所讨论的证据指的是知识,它是能够使认知者相信某个命题为真的其他命题,它本身必须是真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法庭上出现的孤证、伪证都不会被法官采纳,而作伪证者还要面临惩罚的原因所在。在人类求知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遵循类似的规范性要求,即某个认知者对于具体命题所持有的命题态度应该和他持有的有利证据呈现正相关的关系。有人进一步地提出了命题态度之于证据的“唯一性原则”,也就是说,在给定的情形下,依据相关的证据,所有认知者对于某个命题可能持有的、在认知上合乎理性的命题态度是唯一的。紧接着的重要问题是:如果 “唯一性原则”为真,那么合乎理性的认知分歧是否可能?对此问题的回答促使我们需要进一步细致地刻画“证据”概念,毕竟日常生活中的认知分歧随处可见。
有一些学者对于证据的中立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任何证据都是相对于特定认知者而言的,关于同一命题,不同的认知者会搜集不同的证据,而且他们对于相应证据的评价也因人而异。所以,认知分歧随处可见的情况并不奇怪,倒是“唯一性原则”所依赖的、对证据概念进行中立化处理的方式在他们看来显得过于理想化。但是上述方案在知识论的研究者中并不受欢迎,显然它有导致相对主义的可能,并使得共同知识难以形成。另外一种对 “证据”概念进行细致分析的方式是区分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一阶证据作为与目标命题相关的真命题,它是所有认知者都可能把握的,具有公共性和客观性;而高阶证据是认知者对于包括其自身在内的认知者的认知德性、认知表现以及特定认知机制的可靠性所掌握的命题。只有在通盘考虑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的情况下,认知者才能正确地处理认知分歧。
认知分歧与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一点是:认知分歧和道德分歧等其他类型分歧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它有一个非常严格的约束条件,即求真。人类认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自身的客观真理,因此,在出现认知分歧的双(多)方中,至少有一位认知者关于相应命题的真值的判断是错误的。而在道德分歧等其他类型的分歧中,由于大家争论的问题更多的和个人的偏好、直觉或文化背景相关,因此这些活动并不是以求真为目的,它可以通过各方达成某种妥协作为结果。所以,与认知分歧相关的合理性要求比一般意义上用主体间性来刻画的合理性更加严格,这使得在认知意义上合乎理性的分歧不可能存在,而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那些认知分歧要么只是意见与意见的争论,要么是意见与知识的争论。正如卢梭的那句名言:通向谬误的道路有千百条,通向真理的道路只有一条。
因此,对于认知分歧的处理方案也应该着眼于认知合理性以及证据对于命题态度的支持关系。依据一阶证据和高阶证据之间的区分,人们必须用一种动态的视角来刻画命题态度和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随时准备容纳新的证据,并从总体上审慎地评价证据的效力,人们才能保持认知上的合理性,并最终形成共识、获得真理。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哲学系)